(2016)吉022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1004号原告:郑某某。被告: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云来负担。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朴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