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1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林春与王小燕、林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林春,王小燕,林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312号之一原告曹林春。委托代理人薛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宸,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小燕。被告林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林春与被告王小燕、林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林初平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濮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