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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1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林春与王小燕、林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林春,王小燕,林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312号之一原告曹林春。委托代理人薛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宸,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小燕。被告林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林春与被告王小燕、林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林初平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濮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