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9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维萍与胡春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维萍,胡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于维萍,居民。被执行人胡春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维萍与被执行人胡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维萍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山传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