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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汤瑞蔼与赵忠奎、马晓海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瑞蔼,赵忠奎,马晓海,丁龙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823号原告汤瑞蔼,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赵忠奎,男,45岁,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马晓海,男,40岁,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丁龙,男,28岁,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瑞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