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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牟向东与赵连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向东,赵连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941号原告牟向东,男,汉族。被告赵连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树青,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向东与被告赵连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牟向东以与被告赵连富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牟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牟向东承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