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卫兵、杨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卫兵,杨利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045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琦,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卫兵。被告杨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兵、杨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