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金荣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金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27号罪犯杨金荣,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包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金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罪犯杨金荣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11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杨金荣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真参加思想、职业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4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杨金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金荣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首次减刑,系累犯,故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荣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