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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谭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新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1460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武,男,1987年5月5日出生。被告谭新华,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毅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