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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乔小荣与宁夏郎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荣,宁夏郎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34号原告乔小荣,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代理人马庆荣,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郎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小荣诉被告宁夏郎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小荣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7614元,减半收取3807元,由原告乔小荣负担。审 判 长  鲁 璐人民陪审员  季春玮人民陪审员  王静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