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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三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美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三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美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号申请执行人延安三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电视台对面一号公馆3号楼2单元2501A。法定代表人朱雅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延安美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百米大道丽森酒店旁边。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经理。延安三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美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美美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三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美美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美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三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240000元;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3500元。2016年6月22日申请人延安三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延安美美商贸有限公司达成私下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