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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傅江与重庆宝凯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江,重庆宝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81号原告傅江,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宝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关井沟社,组织机构代码55677753-6。法定代表人李贤文,重庆宝凯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相南,重庆宝凯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洪,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江与被告重庆宝凯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恒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