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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16执7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支付涉案款项为由,申请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