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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杜罗营与兰林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罗营,兰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90号申请人杜罗营,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兰林,男,汉族,居民。申请人杜罗营与被申请人兰林追偿权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依法予以保全23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兰林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鲁Q×××××。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