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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沙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沙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22民初602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鹏,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飞,男,回族,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被告沙飞合同纠纷一案,在送达过程中,被告沙飞经查找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进行了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红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沙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汇通公司诉称,2014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沙飞签订了《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一份、《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租人为沙飞,融资项目为车辆购车款,金额82125元,合同租期24个月,被告按月每期支付租金4175.01元,被告同时以所购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及原、被告各自在合同中的其他具体权利、义务。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产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约定租赁期内被告出现连续两期未向原告支付租金或累计10期未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即刻付清租金金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应付款项,还有权要求被告按应付租金日2‰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车辆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将车辆入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被告仅支付了5期租金,自2015年3月25日起剩余19期租金至今未付,已连续10期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79325.19元;2.判令被告承担滞纳金3912元(欠款金额79325.1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从2015年3月25日算至2016年1月25日,共计300天)并承担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滞纳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汇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付款时间表原件各一份,欲证实原、被告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了《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付款时间表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沙飞在宁夏佳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提供融资款82125元。被告沙飞每月向原告还款的金额是4175.01元,合同租期24个月,每月25日扣款,被告所购车辆发动机号8901689,车架号:LHGCP264698001690。证据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各一份,欲证实被告沙飞以所购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融资义务,被告沙飞取得了所购车辆,并将车辆登记抵押给原告。证据三、《车辆交接单》原件一份、还款计划表一份,欲证实案外人宁夏佳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涉案车辆已经交付给被告使用。原、被告约定被告沙飞每月向原告还款的金额是4175.01元,还款24个月,被告沙飞在偿还5期后再未还款的事实。被告沙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汇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付款时间表原件各一份,证据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各一份,证据三、《车辆交接单》原件一份、《还款计划表》一份,经当庭举证,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原告汇通公司与被告沙飞签订《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汇通公司向被告沙飞在宁夏佳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本田雅阁汽车提供融资款82125元,租期24个月,被告每期偿还租金4175.01元,每期扣款日为当月25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汽车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租赁期内被告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行使抵押权,被告应同时即刻付清租金余额及合同规定之应付款项:⑴被告连续两期未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累计十期未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时;⑵被告陷入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时,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被告本合同项下支付能力的;⑶未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汽车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第二款约定,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原告除有权采取前项措施外,有权按应付租金1.2‰/天的标准向被告收取滞纳金,直至被告向原告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同日,被告沙飞与原告汇通公司签订《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沙飞以所购买本田雅阁汽车作为抵押物对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汇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沙飞在宁夏佳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本田雅阁汽车提供融资款82125元,被告沙飞将所购买车辆入户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于2014年9月26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沙飞共向原告汇通公司偿还了5期融资款共计20875.05元,尚有19期融资款即79325.19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汇通公司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相加总金额应为83237.19元,现原告汇通公司自愿化零为整主张83237元。本院认为,原告汇通公司与被告沙飞签订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汇通公司向被告沙飞在宁夏佳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本田雅阁汽车提供融资款82125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沙飞提车后,仅向原告汇通公司偿还5期融资款共计20875.05元,尚有19期融资款即79325.19元至今未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连续两期未向原告支付租金或累计十期未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时,原告有权收回全部融资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有10期到期融资款未向原告支付,符合合同中关于提前收回全部融资款的约定。故原告汇通公司要求被告沙飞支付融资款79325.19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沙飞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原告有权按应付租金1.2‰/天的标准向被告收取滞纳金,现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滞纳金符合合同规定,但应当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21日。自2015年3月25日逾期付款之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的滞纳金核算为3938元(79325.19元×6%÷365×302天=3938元),原告主张的3912元滞纳金未超过此金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滞纳金39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且被告沙飞应当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滞纳金。被告沙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款79325元;二、被告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滞纳金3912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滞纳金(以未付融资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81元,由被告沙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晓方人民陪审员  王维新人民陪审员  陶宁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晓娇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第6页共7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