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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包元与包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元,包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11号原告包元,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包香云,女,2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包元与包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元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包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包元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彬代理审判员  道尔吉人民陪审员  李成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斯琴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