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8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区一帆与杨文杰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83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832-4号申请执行人区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吴某、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杨某,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区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6201000元、执行费58405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12日前履行支付欠款6201000元、执行费5840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243.19元,缴纳执行费50元后,余款2193.19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向查本市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某位于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安达鲁西亚A区的房屋产权份额,因该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理。经向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某三辆车牌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小型汽车,现该汽车的使用情况不明,现未能处理。经查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8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刘国樑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煜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