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树行与陈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行,陈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孙树行。被执行人:陈永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贵超,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树行与被执行人陈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