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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简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终153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林,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简林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桂1202刑初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简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且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林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简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林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林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202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冬英审 判 员  王子恩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卓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