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伟佳申请执行于金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佳,于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孙伟佳,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于金栋,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孙伟佳申请执行于金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包哈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可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