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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宋晓军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79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被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同年1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6)第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于2013年4月7日,在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持杨某某的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2761624936****。后被告人持该卡透支本金24999.41元,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破案后,被告人宋某某亲属已将全部本息还清。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3年4月7日,在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持杨某某的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2761624936****。后被告人持该卡透支本金24999.41元,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破案后,被告人宋某某亲属已将全部本息还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被害单位的报案及情况说明、杨某某的证言、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的辨认笔录、信用卡申请表、催还款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法,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退赔了透支金额,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天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