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12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颜廷顺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廷顺,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被于2015年10月被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6年2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天轴,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534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颜廷顺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廷顺及其辩护人徐天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颜廷顺伙同周某、孟某、袁某、任某、郭某(均已判刑)预谋抢劫作案,于2006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蒙面进入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堰新街曹文华油漆店内,持砍刀及塑料枪进行威胁,劫得在此赌博的被害人吴某、董某、顾某等人人民币32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3168元的三星SGH-D808手机1部等物品。案发后,上述手机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廷顺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周某、孟某、许某、袁某、任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本院(2006)武刑初字88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8)武刑初字656号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廷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经预谋后持管制刀具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颜廷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其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廷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二、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云妹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人民陪审员  方学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潞灵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