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8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富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