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民申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黄长俊与金坛市荣盛建材厂、吴小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长俊,金坛市荣盛建材厂,吴小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3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长俊。委托代理人:刘伏洲,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坛市荣盛建材厂。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社头镇丰产村岗头组。负责人:吴小伟,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小伟。再审申请人黄长俊因与被申请人金坛市荣盛建材厂、吴小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1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长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长俊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长俊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薛山中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