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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与刘玉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香,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6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香,女,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郎世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宏军。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玉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郑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0184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玉香,被上诉人联通新郑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联通新郑分公司有坐落于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东侧的综合楼一幢,联通新郑分公司将一楼门面营业用房一间出租给刘玉香经营使用,每年交纳房租一次。联通新郑分公司为加强管理与刘玉香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为16294.80元/年。合同到期后,刘玉香未提出续租书面申请,联通新郑分公司要求刘玉香搬离该房屋,遭到刘玉香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联通新郑分公司诉至该院,请求判令刘玉香立即归还租赁的房屋,并支付延期交付房屋的租金。原审法院认为:联通新郑分公司和刘玉香经协商一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2015年12月31日界至时,刘玉香应将承租的房屋完好地返还给联通新郑分公司,非经联通新郑分公司许可无权继续占用,但其虽经联通新郑分公司通知仍长期占据房屋拒不腾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刘玉香不仅应返还租赁的房屋,尚应自逾期起比照双方约定的2015年度的租金标准赔偿联通新郑分公司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玉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承租的房屋,并交还给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二、刘玉香应自2016年1月1日起按16294.80元/年向河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支付延期交付房屋的租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付清,计至刘玉香腾空、返还房屋为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玉香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刘玉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我自2004年租赁该房屋起,每年按时交纳房租,现联通新郑分公司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与我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在原审法院判决之前,联通新郑分公司与我多次进行口头调解,承诺让我继续使用房屋,前提是先搬出去,等情况稳定再搬回来。被我拒绝,我们是小本生意,不能搬来搬去;3,一审判决书中说我未到庭应诉,对此我提出异议,我每次均如实到庭应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联通新郑分公司答辩称:我公司要求终止与刘玉香之间的租赁合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据刘玉香和联通新郑分公司所签协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租赁期满,合同即终止,如果刘玉香要求继续租赁,刘玉香则必须提前两个月向联通新郑分公司提交续签申请书,但刘玉香未提出续租书面申请,所以联通新郑分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玉香交付房屋于法有据,刘玉香应当返还租赁物。原审判决第一页倒数第三行“1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存在笔误,应为“1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但该错误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刘玉香上诉称联通新郑分公司承诺允许其继续使用房屋,但无书面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经审查原审卷宗,原审法院依法向刘玉香送达了开庭传票,刘玉香未参加庭审,系刘玉香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审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玉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鲁金焕审判员  刘俊斌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