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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754号原告盛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君红审 判 员  唐瑞丽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