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754号原告盛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君红审 判 员 唐瑞丽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