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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执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飞与被执行人奚晨、汪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奚晨,汪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飞,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奚晨,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汪羡,女,住无为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奚晨、汪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奚晨、汪羡的工资性收入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