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执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飞与被执行人奚晨、汪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奚晨,汪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飞,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奚晨,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汪羡,女,住无为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奚晨、汪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奚晨、汪羡的工资性收入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