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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东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神州绿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刘长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神州绿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满,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长满,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晓东与被执行人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神州绿色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刘长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本案当事人与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利害关系。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书由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庆国审 判 员  罗乐平代理审判员  贾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