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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亚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企业代码:10436193-5。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亚红,女,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田各庄村南街**号。身份证号:1101111974********。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王亚红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5648元,诉讼费21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205648元,诉讼费21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年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