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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耿某与姜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930号申请人耿某。被申请人姜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耿某诉被申请人姜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耿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姜某银行存款2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532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讼保全担保物:担保人程守香名下位于××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二、冻���被申请人姜某银行账户存款2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治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