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70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魏效祥与刘万成、魏孝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效祥,刘万成,魏孝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063号之二原告魏效祥。被告刘万成。被告魏孝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效祥与被告刘万成、魏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70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刘万成、魏孝芬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金盾花园西区7号楼室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龙湾曦园小区18号楼室的房产。现该案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万成、魏孝芬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金盾花园西区7号楼室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龙湾曦园小区18号楼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