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绍云与李建勇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云,李建勇,缪成珍,李岚,李春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呈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陈绍云,男,1972年12月3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委托代理人张云春,云南众望达律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建勇,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被告缪成珍,女,汉族,1994年7月13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被告李岚,女,汉族,1994年7月13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被告李春富,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原告陈绍云诉被告李建勇、缪成珍、李岚、李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由审判员彭俊、人民陪审员杨坤、徐春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绍云的委托代理人张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勇、缪成珍、李岚、李春富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绍云诉称:我与李建勇、李春富系朋友,李建勇与缪成珍系夫妻,李岚系李建勇和缪成珍的女儿,李建勇与李春富系同村朋友。2014年11月3日,四被告找到我以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我借款40万元并写下《借条》,李建勇、缪��珍、李岚系借款人,借款期限四个月,2015年3月底归还,李建勇、缪成珍、李岚以位于斗南村东区253号的房子作为抵押。同时,被告李春富为担保人,担保期限一年,2014年11月3日我将40万元借款转账给李建勇。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不归还借款。因此,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二、判令四被告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建勇、缪成珍、李岚、李春富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转账凭证》。证明2014年11月3日,李建勇、缪成珍、李岚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写下《借条》,2015年3月底归还借款,李春富为担保人,担保期限一年。2014年11月3日原告将40万元借款转账给李建勇���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11月3日,李建勇、缪成珍、李岚向陈绍云借款40万元并写下《借条》,2015年3月底归还,李春富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1月3日陈绍云将40万元借款转账给李建勇。该借款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李建勇、缪成珍、李岚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原告将借款付给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其要求被告李建勇、缪成珍、李岚归还借款40万元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李春富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其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且在保证责任期间,李春富对前述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诉请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勇、缪成珍、李岚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归还陈绍云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李春富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建勇、缪成珍、李岚、李春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彭 俊人民陪审员 杨 坤人民陪审员 徐春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