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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郑军蒲与王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蒲,王敬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2民初1009号原告郑军蒲。被告王敬东。原告郑军蒲与被告王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家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军蒲、被告王敬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军蒲诉称,2015年12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保证三个月内归还,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以无能力为由推诿拒付。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被告王敬东口头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是事实,想办法尽快归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郑军蒲现金肆万元整王敬东2015.11.17。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未归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诉讼中的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敬东向原告借款4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王敬东清偿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敬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郑军蒲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敬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家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