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怀标与王延龙、朱泽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标,王延龙,朱泽银,袁福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2744号原告刘怀标,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付旭东,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龙,个体户。被告朱泽银,个体户。被告袁福康,职工。原告刘怀标诉被告王延龙、朱泽银、袁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艳梅独任审理,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怀标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延龙、朱泽银、袁福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怀标诉称,2013年8月5日,被告王延龙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4年4月19日前,被告共计偿还120000元,而后将余款180000元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被告共计偿还60000元。2015年10月27日,被告出具还款保证书给原告,并由被告袁福康对该笔借款担保,保证按期还款。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3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王延龙、朱泽银未作答辩。被告袁福康辩称,签字担保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王延龙汇款300000元。之后,被告王延龙偿还其中120000元。2014年4月19日,被告王延龙就剩余的款项向原告出具180000元借条。2014年10月13日,被告王延龙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分期偿还。出具保证书后,被告王延龙偿还部分。2015年10月27日,被告王延龙再次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分期偿还剩余的130000元借款,由被告袁福康作为担保人签字并注明:如王延龙不能及时还款,由担保人按期偿还。当日,被告王延龙向原告偿还1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王延龙、朱泽银于1989年8月27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1份、借条原件1份、保证书2份、银行流水明细2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怀标与被告王延龙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偿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承担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王延龙、朱泽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袁福康作为保证人,对保证方式及范围没有约定,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延龙、朱泽银偿还原告刘怀标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袁福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袁福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延龙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延龙、朱泽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户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阳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约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