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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顶富与重庆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顶富,重庆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285号原告刘顶富,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金钟镇大庄村后庄社,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40910391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郝佳佳,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1310-0。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能,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滨河中路1272号。法定代表人胡继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顶富与被告重庆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顶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顶富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顶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姚雪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