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顶富与重庆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顶富,重庆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285号原告刘顶富,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金钟镇大庄村后庄社,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40910391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郝佳佳,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1310-0。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能,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滨河中路1272号。法定代表人胡继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顶富与被告重庆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顶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顶富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顶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姚雪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