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4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董学运、董辉等与高建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学运,董辉,董晓霞,荆象明,段瑞英,高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468-2号申请执行人:董学运。申请执行人:董辉。申请执行人:董晓霞。申请执行人:荆象明。申请执行人:段瑞英。被执行人:高建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建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学运、董辉、董晓霞、段瑞英、荆象明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刑初字第3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董学运、董辉、董晓霞、段瑞英、荆象明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建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