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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与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92号申请人执行人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513号。法定代表人梁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温水溪。法定代表人周玉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