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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黎新梅与胡芬芬、雷春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新梅,胡芬芬,雷春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855号申请执行人:黎新梅,农民。被执行人:胡芬芬,农民。被执行人:雷春爱。本院在执行黎新梅与胡芬芬、雷春爱(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3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6月15日向申请人履行了2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3000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655元、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28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