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学富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学富,魏入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1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入平。上诉人陈学富因与魏入平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海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中魏入平诉称,2014年8月,魏入平将其所有的苏G×××××白色松花江牌轿车一辆租与陈学富使用,陈学富分两次共支付给魏入平租金1500元,后魏入平向陈学富索要车辆,陈学富拒绝返还至今,现魏入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学富返还魏入平车辆或相应价款1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中陈学富辩称,该车是魏入平以6000元卖与答辩人的,答辩人已支付买车款共计2500元,现答辩人已经过维修后将该车通过订立买卖合同以7500元价款卖给案外人宋忠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底,魏入平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苏G×××××轿车交付陈学富使用。庭审中陈学富提供买卖合同一份,证明2014年10月10日,陈学富将该车通过买卖合同以7500元的价款转卖给案外人宋忠方。魏入平对陈学富所提交的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庭审中,魏入平认为陈学富已将该车转卖他人,要求陈学富返还车辆已无可能,遂要求陈学富将该车以7500价款返还魏入平,扣除陈学富已付1500元,返还魏入平6000元。上述事实,有魏入平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双方谈话录音、陈旭发提供的买卖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魏入平名下的苏G×××××轿车一辆自2014年8月起由陈学富占有使用。魏入平主张系基于租赁关系,陈学富主张系基于买卖关系,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均不予采信。陈学富提供不出合法占有使用魏入平车辆的依据,魏入平有权要求陈学富返还车辆或折价赔偿。陈学富称该车已以7500元价格转卖他人,魏入平也同意要求陈学富以车价7500元返还,原审法院予以认可。陈学富称已付魏入平2500元,魏入平只认可收到1500元,对另外1000元,因陈学富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故对魏入平要求陈学富返还车辆价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陈学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魏入平车辆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学富承担。上诉人陈学富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主要理由为:本案车辆是被上诉人以6000元卖给上诉人的,卖车前上诉人借给被上诉人2500元,剩余的3500元被上诉人已经在上诉人饭店消费完了。一审法院以7500元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车的价格,缺乏依据,上诉人为维修涉案车辆花了1400元。被上诉人魏入平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返还车辆折价款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二审期间上诉人陈学富向本院提交一份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海民初字第48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以证明被上诉人承认涉案车辆已经以6000元价格卖给上诉人,且上诉人已经支付2500元的事实,因该裁定书不能反应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且被上诉人只认可收到15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在其饭店消费的记录,因该消费记录属于积分记录,并不能反应消费欠款,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上诉人提交的其已花费1400元修理涉案车辆的证明一份,因该修理费用属于上诉人使用涉案车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份证据不予认定。本院认为,魏入平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陈学富返还车辆。本案中,因陈学富将涉案车辆卖给案外人,导致涉案车辆已返还不能,在此情形下,原审判决支持魏入平主张陈学富应当返还涉案车辆的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认同。根据陈学富与案外人买卖涉案车辆的价款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的价款为7500元,扣除陈学富已经支付的1500元,陈学富应当支付给魏入平6000元,对于陈学富抗辩称已经支付给魏入平25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陈学富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陈学富已预交),由上诉人陈学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应庆国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小倩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