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谷马英与被告欧纪钦、薛小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马英,欧纪钦,薛小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481号原告谷马英。被告欧纪钦。被告薛小菲。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马英与被告欧纪钦、薛小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马英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欧纪钦因病去世,且本案债务系两被告离婚后产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纪钦、薛小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马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马英撤回对被告欧纪钦、薛小菲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马英负担。审判员 卢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宁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