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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谷马英与被告欧纪钦、薛小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马英,欧纪钦,薛小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481号原告谷马英。被告欧纪钦。被告薛小菲。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马英与被告欧纪钦、薛小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马英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欧纪钦因病去世,且本案债务系两被告离婚后产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纪钦、薛小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马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马英撤回对被告欧纪钦、薛小菲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马英负担。审判员  卢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宁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