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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光与赵福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赵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被执行人:赵福金。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福金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福金1007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荣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