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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财兵与台州市路桥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王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财兵,台州市路桥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王学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1283号原告:陈财兵。委托代理人:董永进,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市路桥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482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兵,职务:执行董事。被告:王学建。原告陈财兵与被告台州市路桥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王学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台州市路桥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其自借款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支付代理费1800元;二、判令被告王学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财兵委托代理人董永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路桥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兵、王学建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20日,被告台州市路桥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经被告王学建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若发生纠纷,由债务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等费用。2016年3月3日,原告为此支付代理费18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路桥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财兵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130000元自2014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代理费1800元。被告王学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0元,由被告台州市路桥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王学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13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施通畅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