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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693号原告崔某某,女,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代理人孙登福,四川三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男,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秋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