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693号原告崔某某,女,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代理人孙登福,四川三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男,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秋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