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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恭都与尹友强、徐玲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恭都,尹友强,徐玲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1967号原告:李恭都。委托代理人:严军利,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友强。被告:徐玲娇。原告李恭都为与被告尹友强、徐玲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恭都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军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友强、徐玲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恭都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尹友强因资金紧张于2015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期二个月,并约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并由被告尹友强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还本付息。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告尹友强、徐玲娇均未作答辩及举证。原告李恭都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李恭都身份证复印件与二被告尹友强、徐玲娇人口信息表各1份,拟证明原告与二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尹友强于2015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期二个月,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的事实。三、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拟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四、律师代理费发票1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事实。经审理,被告尹友强、徐玲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29日,被告尹友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期二个月,并约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并由被告尹友强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尹友强至今未能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李恭都与被告尹友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尹友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期二个月,事实清楚,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现被告尹友强至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显属不当,应承担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尹友强未能及时偿还上述借款,致使原告为实现其债权提起诉讼,并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因原告与被告尹友强在借条上明确约定该律师代理费由被告尹友强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律师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尹友强承担的主张予以认可。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尹友强、徐玲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玲娇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尹友强约定该债务为被告尹友强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二被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友强、徐玲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恭都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50000元自2015年5月29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尹友强、徐玲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恭都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尹友强、徐玲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钱超群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