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6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烟台海德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科凯恩低碳新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刘俊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海德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中科凯恩低碳新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刘俊,刘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697-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德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三山大街525号。法定代表人:许昭波,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科凯恩低碳新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三垒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炳葶,经理。被执行人刘俊。被执行人刘旭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商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俊的银行存款1916733.02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展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