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3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贾XX、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支行,贾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支行。法定代表人申,行长。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贾XX、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XX支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贾XX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天赋路30号XXX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