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天秀诉被告刘宏、黄廷生、郓城县富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秀,刘宏,黄廷生,郓城县富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梁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270号原告李天秀,女,生于1949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坪上街。被告刘宏,男,生于1974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商业街。被告黄廷生,男,生于1964年6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正大街。被告郓城县富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程屯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戴传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梁山镇交通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庆。原告李天秀诉被告刘宏、黄廷生、郓城县富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