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6民初251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李绍辉,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绍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开始网恋,2010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孩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并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恶化,自2015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短暂接触后便于2010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5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被告张某曾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后因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此后被告张某去向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证人王瑞敏的证言、东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裁定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原告坚持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现去向不明,婚生女杨某乙可继续随原告生活。原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该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乙随原告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章定代理审判员 张建坤人民陪审员 姜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