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本院在执行(2015)昌民三初字第012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三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