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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东省电白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电白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电白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速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淦章,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上诉人广东省电白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因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辖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上诉人广东省电白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钢材货款结算协议书》,更没有约定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被上诉人谭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衡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该协议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杨锡波曾以上诉人联系人的身份代表上诉人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杨锡波的个人签名并加盖了上诉人的公章。2014年8月8日,杨锡波以广东省电白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商业旅业楼1幢工程项目部法人代表的身份与广州中购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代购合同》,在多次实际供货过程中,《确认收货单》中实际供货方均为谭传桂。2015年12月15日,杨锡波以代表人的身份代表上诉人与广州市中购贸易有限公司、谭传桂签订了《钢材货款结算协议书》,谭某某为债权的受让人,协议中约定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谭传桂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谭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钢材货款结算协议书》约定选择了谭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娟凤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翟梦雅校对责任人:龙飞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