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秀群犯拐卖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群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秀群,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旭,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秀群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秀群及其辩护人李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秀群得知男朋友汪某甲的小姨邓某甲想包养一个女孩。2016年3月初的一天,因生活和赌博债务缠身,陈秀群决定通过拐卖儿童挣钱,便电话联系在上海打工的邓某甲,谎称有一男子因得癌症要将自己三岁的女儿送养,但需支付6万元抚养费。同月7日13时50分许,陈秀群来到简阳市石板凳镇长堰村3组长堰幼儿园,将到幼儿园上学的三岁小女孩王某某拐骗到其家中。当日15时,长堰幼儿园负责人陈某甲和王某某的家人发现王某某失踪,便询问陈秀群,陈秀群予以否认。当晚22时许,陈秀群雇请肖某某驾车将王某某送至资阳市乐至县回澜镇男朋友汪某甲(在外务工)家中,并向汪某甲的父母谎称王某某的父亲得了癌症,欲将王某某送养,其打算交由邓某甲抱养。次日上午,陈秀群电话联系邓某甲回来带人,随后其独自搭乘客车返回简阳市石板凳镇长堰村。当日下午,简阳市公安局石板凳派出所民警对其询问王某某情况时,其仍予以否认。3月9日下午,王某某的亲属陈某乙得知王某某失踪,便驾车从成都返回石板凳镇长堰村,因怀疑可能系陈秀群所为,遂于当晚联系陈秀群及其前夫李某甲在石板凳镇街上一家饭店吃晚饭。席间陈某乙专门提及王某某失踪的事并强调此事的后果。陈秀群向陈某乙坦承是自己所为,并随即带陈某乙驾车赶往乐至县回澜镇,于次日凌晨2时许将王某某带回石板凳镇长堰村,由陈某乙将王某某交给其家人。3月11日16时,陈秀群到简阳市公安局石板凳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秀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信息,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卡口信息照片,邓某甲常住人口信息、火车票订票信息,陈秀群的户籍信息,谅解书,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卢某某、傅某某、施某某、李某乙、陈某乙、李某甲、汪某乙、邓某乙、肖某某、邓某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针对被告人陈秀群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陈秀群系犯罪中止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刑法法律条文的规定,有拐卖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陈秀群以出卖挣钱为目的,拐骗儿童,并转移儿童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且系犯罪既遂,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陈秀群犯罪后主动将被拐骗儿童带回,对该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2.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陈秀群系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陈秀群虽在案发前被公安机关询问,但其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秀群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陈秀群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秀群主动将被拐骗儿童带回,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陈秀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陈秀群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秀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陈秀群的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刚人民陪审员  王廷刚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佟 鑫 百度搜索“”